緩召公告

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

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    


張貼日期: 2025-03-18 14:26:32  點閱:99


主旨:公告受理114115)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。

依據:緩召作業規定、召集規則、國防部9113日台【91】戎戒字第0003號令副本。

  一、「兵役法」第41條。

  二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
  三、「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」第五章。

  四、國防部頒「緩召作業規定」。

公告事項:

   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:

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達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2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2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1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
    校長四款逐召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---受理申請:民國11341日至530日止。

緩召處理時限:

  • 公告:民國114316日至415日。
  • 宣傳:民國114316日至331日。
  • 受理申請:民國11441日至1031日止。

應繳驗證件:

  • 初次申請:聘書授課時數表『行政人員要送』教師證、聘書、退伍令、授課時表等影本證件。
  • 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3年者)聘書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(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)

受理單位:

  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。

 

附註: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(10月)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【處理名冊一式五份請以A4紙張繕製】逾期未申辦者,將於1151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

 

 

中華民國114318

 


附件下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