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5-10-07 14:31:41 點閱:19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,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,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,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,得提敘1級薪級。
二、 請本校正式教師注意! 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,請於10月20日前告知人事室,俾利查填調查表,並於114年12月21日前將以下資料送交人事室辦理,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;114年12月22日以後申請改敘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(一)可提敘之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資料 (代理教師敘薪書函 及 離職或服務證明)
(二)最近一次的敘薪書函
(三)112 年、113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