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事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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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    


張貼日期: 2025-10-07 15:40:56  點閱:202
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4203206號函略以,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以下簡稱中小學)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。

二、 請本校正式教師注意!  如持有106年5月26日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之教師證,且教師證上載有折抵教育實習並備註適用法規為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者,請於10月22日前告知人事室,俾利查填調查表,另請於114年12月23日前將以下資料送交人事室辦理,可溯自114年9月24日生效;114年12月24日以後申請改敘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(一) 教師證及折抵教育實習證明(若遺失請向師培中心申請)

(二) 代理教師年資證明文件

  1. 時任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敘薪函
  2. 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
  3. 加註公開甄選之證明文件(如敘薪通知書、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)績考核通知書

(三) 歷次的敘薪書函

(四)最新學年度(113)成績考核通知書